法律依據:《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壹步幫助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住房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實施住房租金減免
(壹)提倡租賃國有住房(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下同)用於經營、服務行業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交上半年三個月的住房租金。轉租、分租國有住房,確保免租金利益最終落到承租人頭上。
(二)承租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含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所屬國有房屋)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小微企業和服務業個體工商戶住房租金支持政策。租金核減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績效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三)對租賃非國有房屋經營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考慮承租人的實際困難,減收或緩收房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