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的;
(二)未妥善保管工傷認定證據材料,導致相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