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疫情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不予處罰。

疫情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不予處罰。

法律主觀性:

疫情防控期間,對哄擡物價、制售假冒口罩等防控物資的犯罪分子,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擡高或者壓低價格的手段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擡高或者壓低價格的手段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 上一篇: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殺邵正茂合法嗎?孔丘有治理國家的才能嗎?
  • 下一篇:狀語後置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