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考試、註冊、執業、處罰和附則。未註冊護士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護理白專業學生或畢業生的專業實習和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的臨床實習,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護士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護士應正確執行醫囑,觀察患者的身心狀態,對患者進行科學護理。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當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護士有義務承擔預防保健,宣傳疾病防治知識,提供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詢。護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護士不得泄露其在執業活動中所了解的患者的隱私。遇有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性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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