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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服務合同無法履行怎麽辦?

法律分析:1。如因疫情導致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應第壹時間查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合同中約定這種情況構成不可抗力以及構成不可抗力後合同的具體履行的,可以按照合同執行。2.如果發現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合同目的、雙方履約能力、法律後果等,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選擇具體有效的救濟渠道。3.及時書面通知合同另壹方,並提供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相關證據。4.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及時止損,減少損失的進壹步擴大。5.保留相關證據,如商場張貼的要求停業的通知、相關部門張貼的限制交通、通行的通知等。,以便在以後的訴訟糾紛中作為證據材料使用。6.時刻關註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出臺的相關政策和司法解釋,用好政策減少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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