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稅優惠政策。壹是將增量增值稅免稅額全額返還給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生產企業。二是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三是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的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本單位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
(三)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因疫情無法按時繳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