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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是什麽?

法律分析:執法主體是指執法活動的承擔者。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活動,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者資格,並取得有關國家機關的法定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第七十九條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自治區單行條例公布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布。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擔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

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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