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法律實證主義通常是指分析實證主義。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要點是:
第壹,著重分析實在法或“嚴格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法”,而不是任何自然法。因為這種規律是可以通過經驗感知到的,並且是真實存在的,所以也叫實在法或實在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法、自然法、榮譽法等,只是比喻性的,不值得研究。
第二,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組成的,是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
第三,法律是中性的、無價值的,也就是說,它是壹種純技術性、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意識形態、法律等價值,並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此無法從政治和道德上評價法律,即不存在道德與非道德、善與惡的問題。“惡法即法”。
第四,由立法機關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旨在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守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該有任何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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