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收監:
(壹)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的,應當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不計入執行期限。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的,逃跑的時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內。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