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當庭宣判的,判決書在10日內寄出;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壹審案件壹般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果是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審判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4條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七十六條二審期限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