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自願的,法官不會威脅妳,也不會因為拒絕調解而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對案件不利的判決。調解中,原告同意,被告不同意是很正常的。沒必要搪塞,也沒必要擔心法官的說法。只要妳的事實清楚,對妳有好處;如果證據充分,對妳有利,妳就不用擔心法官的言辭和態度。畢竟,壹個案件的輸贏,不是取決於法官的壹句話,而是取決於事實和證據;黑就是黑,白就是白。在調解中,法官說不同意調解的壹方風險最大,也是在表達壹種傾向,但不代表對方會勝訴。最後對方被迫調解,結果是他勝訴了,但是最後的賠償要求沒有達到預期,將近三分之二,但是金額合理合法。調解是自願的,必須雙方同意。如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將擇期宣判。對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被告人也可以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這將有利於被告人。但如果能達成刑事和解,還需要確定下壹步的處理方式。開庭後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或者法官應當按照原告、被告、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壹條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法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上一篇:惡意毆打如何判刑?下一篇:法律反映了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本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