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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的損失誰來負責?

法律解析: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後,因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應由承包人和發包人按照上述原則合理分擔,相關各方可協商合理確定分擔比例。需要註意的是,承包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遇到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在約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90日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日後起兩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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