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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美國的經濟優先防控措施違反了哪些國際法?

1.壹個國家的法院對另壹個國家在其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

現代國際法的創始人格老秀斯在1604年寫的《俘虜法》中指出:“毫無疑問,國家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主權權力,因為國家是自給自足的集合體。所有與爭端無關的國家也不可能達成協議,即它們將調查爭端各方的具體案件。”這是國際法中“國家司法豁免”的原始表述。主權國家之間沒有管轄權,主權國家之上也沒有管轄權,這是國際法不可動搖的。美國指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惡意的國內訴訟,這是國際法絕對不允許的。中國在本國領土上為識別新冠肺炎和抗擊疫情所采取的壹切必要措施,都屬於習慣國際法下壹個主權國家在本國領土上進行的任何壹類國家行為。任何其他國家都無權說三道四,任何其他國家的法院都無權管轄。

第二,壹個國家的立法無權淩駕於“國家司法豁免”的習慣國際法之上

目前,美國聯邦法院在處理外國司法豁免時,以其相關國內立法淩駕於習慣國際法之上。顯然,這種做法違背了相關習慣國際法優先於相關國家立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院在國家司法豁免案件中確認了這壹點。

三、美國法院無權幹涉中國* * *產黨在中國政治體制中的領導地位。

《聯合國憲章》規定:“本憲章不得視為授權聯合國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務,且不要求會員國依本憲章將該事項提交解決;但是,這壹原則並不妨礙第七章中執行措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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