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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和必須的區別。

法律分析:“必須”和“應當”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程度不同。“必須”是無條件的,即不管主體的意誌如何,客觀上需要要求主體實施某種行為,取得某種結果,所以“必須”是壹種無條件的、必須履行的法律規範(即強義務)。“應當”是原則性規定或壹般要求,所以在執行中允許有壹定的靈活性,允許有例外和特殊情況(弱義務)。

第二,性質不同。“必須”形式的法律規範表現出客觀必然性,不能任由行為人自由裁量和主觀選擇,所以這個方向是客觀的、排他的。以“應當”形式出現的法律規範,表明立法者的方向是引導性的,符合立法者所要求的價值標準。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必須”屬於無條件的義務規範(強義務),必須執行,沒有任何借口和托辭。它得按照規範的要求來執行,壹旦違反,就會受到制裁。“應當”屬於附條件義務(弱義務)的標準,所以壹般沒有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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