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監護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與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
2.協商後攜帶以下材料到當地縣公證處: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被監護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被監護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意向監護協議。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如下:
1.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有親權,當然是第壹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祖父母、兄弟姐妹、近親屬或者朋友、父母所在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輪流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屬或者朋友、精神病人工作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2.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處理故意監護是有壹定程序的。被監護人自己選擇監護人,然後訂立意向監護協議。之後他要去公證處做個證明,增強協議的效力。被監護人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後,監護資格生效,開始代理民事活動,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