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後,應首先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報告期取決於當時當地的交通狀況和通訊情況。有24小時、三天、七天等規定;對疾病、年老等明顯自然死亡或者交通事故、生產事故等意外死亡的,公安機關不予查處;
2.舉報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本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親屬、被保險人工作的單位及其他人員。舉報可以口頭、電話或信函方式進行。任何人發現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等犯罪線索,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由公安機關核實具體情況,決定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轄區的,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在劃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第十壹條
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辦案期限從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