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因壹果。這是因果關系最簡單的形式。指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危害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形式的因果關系比較容易認定。
(2)壹因多果。壹因多果,是指壹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個結果的情況。在壹個行為引起的各種結果中,分析主要結果和次要結果、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是有意義的。
(3)多因壹果。多因壹果是指壹個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引起的。其最明顯的表現是兩種情況:壹是責任事故;第二是* * *與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造成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存在於集團犯罪中。(1)假設因果關系。即雖然某壹行為導致了結果,但即使沒有該行為,仍然會發生危害後果。如果妳殺了壹個中毒的人,因果關系成立。
(2)替代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可以分別導致結果,在行為人無意接觸的情況下會出現競合和危害後果。如果兩人同時向被害人開槍,則因果關系成立。
(3)重疊因果關系。單獨兩個以上行為不能導致結果,行為人無意接觸時,產生競合,產生危害後果。如果兩人分別向被害人體內投放不足的毒藥,總劑量可導致被害人死亡,此時因果關系成立。
(4)其他因素涉及的因果關系。“其他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受害人因素和第三方因素。如果幹預因素獨立於犯罪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所預期的,則不構成因果關系;如果介入因素不是獨立於犯罪行為,而是因為犯罪行為而發生(比如為躲避追捕而掉下懸崖),那麽因果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