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壹種是訴訟離婚。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不能選擇協議離婚,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溫馨提示:法院第壹次審理離婚案件時,壹般不會判決離婚。原告6個月內不能以同壹訴訟提起離婚訴訟,但有其他情形和訴求的除外。如果6個月後還想離婚,可以繼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按照《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