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主要有以下職能:
1,制定銀行和金融機構相關監管規則;
2.在法律範圍內,金融機構的設立經批準,該機構的業務範圍也可以終止和變更;
3.具有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任職資格;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規則;
5.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
6.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緊急情況,可以及時處理;
7.開展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法制工作,提高法制工作質量和依法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銀監會的法律工作。銀監會法律部依照本規定組織實施銀監會法律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法律工作,是指銀監會為履行銀行業監管職責,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實施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保障工作的活動。銀監會受委托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