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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的職能和權力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議,審查和批準預算;

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並辯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

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並處理香港居民的投訴;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壹聯名提出議案,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拒絕辭職,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並擔任委員會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並且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必要時可以傳喚有關人員作證,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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