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的提議,審查和批準預算;
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並辯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
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並處理香港居民的投訴;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壹聯名提出議案,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拒絕辭職,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並擔任委員會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並且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必要時可以傳喚有關人員作證,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