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原則:即商業銀行應當本著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負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這是《辦法》和《指引》體現的壹條主線。
兩個制度:即商業銀行必須根據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個要求:壹是要求理財業務成本可以計算,不能不管賺錢虧錢都做;二是風險可控;第三,信息披露,或者說充分的風險披露,要對社會負責。應該明確這個產品的風險由誰來承擔——商業銀行還是客戶。
四個嚴禁:壹是禁止將理財業務作為變相高息儲蓄的手段;二是禁止將壹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的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計量或零收益、負收益的理財計劃。
五註意:第壹,在理財產品銷售及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註意防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存款承擔聲譽風險。二是在金融投資過程中,註意防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第三,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註意防範操作風險;四是註意防範理財業務會計處理和稅務管理的合規風險;第五,在確定理財業務發展方向時,註意防範戰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