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二、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資金來源;
3.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首先向主辦銀行申請承兌。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授權或轉授權的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承兌商業匯票,非銀行金融機構、無貸款權限或無上級銀行承兌授權或轉授權的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承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承兌商業匯票的資格:
第二,與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關系;
三、有支付匯票金額的資金來源。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銀行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對承兌申請人的資信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要求承兌申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