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即“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
這壹條款的含義是:
(1)行為人的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分兩次以上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金,只能處罰壹次,其他處罰可以是其他處罰。
(2)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某壹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該法律、法規又規定處罰機關可以處以兩種處罰,則不違反壹事不再罰原則。
(3)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適用依法行政處罰。
(4)同壹行為需要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分別處罰的,不屬於對同壹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