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1.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貸款審查的信貸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應公開。
三、貸款人應考慮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款與否。短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1個月,中長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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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申請後,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和保證人,確定貸款風險。
發卡機構已經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自動控制超過信用額度的交易,對超過額度的透支收取利息也可以達到覆蓋成本和風險的目的。因此,禁止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收取超額費用。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和金額,確定相應的貸款檢查方式、內容和頻率。貸款人內審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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