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前償還的金額)×利息。
逾期貸款利息和逾期貸款復利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到期日。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違約民事責任的底線為判決確定的履行到期日。
壹旦判決確定了付款日期,判決生效後就不允許借款人繼續違約,這就是判決的強制力、約束力和執行力。借款人到期後仍未清償的,應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判決的責任,即支付遲延履行金雙倍利息。
借款人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前提前清償的,應當在判決的基礎上相應減少利息支付。這是借款人之間的自願和解,並不違反法律。
延期信息的滯納金壹般屬於強制處罰措施,通常是指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強制義務人繳納強制款以督促其履行義務的壹種行政強制制度。
根據立法法精神,滯納金作為壹種處罰手段,必須是法定的,是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個人和組織無權私自設立。
而且滯納金只能發生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由機關向違法者收取。收取滯納金還必須考慮合法性、適當性和必要性,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比如2008年公安部出臺的政策,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進行了限定,要求罰款總額(即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只規定了對拒不改正的違法者,可以按照原處罰金額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