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過程中發現有圍標行為的,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舉報。
招標過程中發現有圍標行為的,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投標的後果:
1,擾亂市場秩序,逃避主管部門監管。容易滋生腐敗。在招投標過程中,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中標,比惡意投標、行賄等其他違法行為更難被發現,更具隱蔽性。有時,即使有人發現,招標人和招投標管理部門也找不到有效的辦法來懲罰其作弊行為,因為我國與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招投標行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認定招投標行為;目前只列舉了壹些不規範的行為作為串通投標行為。
2、招標直接傷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串通投標現象本質上是壹種由激烈的市場競爭引發的無序、惡意競爭,必然使中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操縱在少數企業手中,將具有優勢和實力的潛在中標企業擋在門外。它不僅會破壞市場的正常管理和信用環境,嚴重影響招投標的公平性和嚴肅性,還會傷害大多數投標人的利益,阻礙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