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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期間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1.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被保險人失業的。

法律依據:《關於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通知》規定:

三、分階段實施失業補貼政策。

2020年3月至5438年6月+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實際繳費記錄滿1年的,失業補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標準的80%;實際繳費記錄不滿1年的,失業補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不得縮短。失業救濟金只能申領壹次,不得跨地區重復申領。在發放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保險關系不轉出(轉入)。失業救濟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發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已領取失業救濟金,被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國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失業補貼期滿或者停止發放後,失業人員要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經辦機構應當記錄相關信息,並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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