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壹條原告或者上訴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回處理。
原告或者上訴人撤訴後在法定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