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銀行職業資格2017法律法規考試中心: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

銀行職業資格2017法律法規考試中心: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

銀行職業資格考試即將開始。我們趕緊復習壹下吧。銀行職業資格專欄為各位同學準備了《銀行職業資格法律法規考點2017:留置權的概念與特征》,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1.概念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特征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合同;留置權有兩種效力,即保留標的物和變價優先受償;留置權是不可分割的,即在債權未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3.要求

債權人保留的動產。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權除外。

4.權利和義務

雙方應當約定財產留置後債務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但鮮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5.留置權與抵押、質押的關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壹財產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和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對質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同壹財產的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

  • 上一篇:疫情期間可以聚眾舉報嗎?
  • 下一篇:超載扣分新規2023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