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特征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合同;留置權有兩種效力,即保留標的物和變價優先受償;留置權是不可分割的,即在債權未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3.要求
債權人保留的動產。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權除外。
4.權利和義務
雙方應當約定財產留置後債務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但鮮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5.留置權與抵押、質押的關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壹財產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和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對質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同壹財產的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