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的“灰色地帶”
1.禁止劣後如何識別投資夾層?
信保新規明確將劣後級投資受益權納入監管紅線,但未來如何認定投資夾層(中間級)的效力,實務中仍有爭議。
壹種觀點認為,中間受益權在順序上次於優先受益權,應圈為“次等受益權”。
另壹種觀點認為,“中間級”和“劣後級”是兩個獨立的概念,應比照適用資管新規。“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和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的規定設定分級比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中存在中間份額的,在計算杠桿比例時應當計入優先級份額”。
信保新規沒有明確禁止保險投資的中間受益權,監管部門也沒有規定“夾層”或“中間”份額。
因此,夾層的認定在信保新規中並沒有得到解決。換句話說,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在劣後信托產品占比已經明顯達到資本比例要求的前提下,保險投資的夾層結構仍有生存空間?
2.設置門檻,如何判斷“重大處罰”
這個信保新規並沒有明確界定什麽是“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我們對比了原銀監會2007年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和2015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