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工作時間條例》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的工作時間,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小時,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事業單位不能將周六、周日作為休息日的,可以調整安排周休息日。
2、勞動法對勞動者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施辦法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受理案件的時間是原告立案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法律文書送達原告和被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壹般在立案後3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立案後6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不能審結的,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六個月,特別困難的案件,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