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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有

法律分析:公務員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公務員的職務關系因某種事實或行為不能繼續存在的情形。導致公務員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包括開除公職、辭職、辭退、調動、退休、退職、判刑)和事實原因(包括死亡、喪失國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五條,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領導成員辭職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審批。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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