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告知從業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