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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無非是人情。

法理無非就是人情: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是人情,法律的存在就是維護人情的存在。

壹般來說,法律沒有超越人的情感,即基本符合社會倫理和人的情感思想。換句話說,法律充滿了人性。其中“人情”不能理解為社會上流傳的人情世故,而是指人的情感。

我國目前的社會制約主要依靠法制和道德。在法制不健全的時候,主要靠道德支撐,然後法制把公共道德轉化為法律來規範人。所以在適用法律的時候,要考慮事件的來龍去脈,綜合處理,不能只憑結果來判斷和定罪。

作為壹種情感趨勢,法律情境永遠不可能是法律的天然同胞。法律要想讓法律情境離不開它,就必須付出壹定的代價:法律的權威和法律的特殊關照。人是感性的動物。雖然人們壹直在努力加強理性的引導作用,但感性(尤其是情感)在很多時候主導著大多數人。但是壹個人對某樣東西有了真實的感情之後,就會自覺不自覺的對它好,甚至因為可以犧牲親情愛情等壹切。權利被視為義務,激起公眾的法律情感,從而實現法治。

參考:法律情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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