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隱名投資人不是公司的名義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立是由於隱名投資人的出資,根據資本保持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自己的資金,以規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出資的,該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知道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並且公司已經承認其可以行使股東權利的,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在公司享有股權。
二、分析細節
隱名股東又稱實際投資人,是指根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為持有股份的人。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通常稱為記名股東。隱名出資是指出資人實際認繳出資,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份僅指記名股份,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顯示他人為股東的壹種出資方式。
3.隱名股東的義務是什麽?
隱名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隱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隱名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