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管和保護責任的人。
二、縱觀各國立法,關於監護人是否因監護而獲得報酬,大致有三種類型:
1,免費原則,即法律明確規定監護是免費的社會義務,監護人不能從中獲得報酬,如前蘇聯和中國;
2.補償原則,即監護是有代價的義務,妳履行了義務就應該得到報酬,如美國、瑞士;
3、補償原則,法律規定監護是無償的,但鑒於監護勞動的艱辛和被監護人的財產狀況,監護機構決定給予監護人適當的報酬。如德國、法國、日本。
第三,我國無償監護制度下的監護委托
1.在委托監護下,法定監護人仍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是壹種法律責任,其依據是監護權。監護人雖然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但他仍然是監護權的持有人,他與被監護人因親權而產生的個人利益得到了適當的體現,應當承擔更多的義務。如果因為委托他人行使而大大減輕監護責任,對委托人是不公平的。
2.即使委托監護是有償的,即使收取了壹定的托管費,委托人也付出了相應的勞動。監護人是委托監護的最終受益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委托人只有存在過失才承擔賠償責任。
無償委托中,被委托人應當無償承擔監護責任,應當承擔較小的內部份額。只有在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