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指向同壹方向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客體。
對於超市方言來說,權利是收錢,義務是交錢。
對妳來說,權利是拿走東西,義務是付出。
所以,權力和義務的對象是金錢和妳買的東西。因此,在超市銷售的法律關系中,客體是金錢和妳所購買的東西。
(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我用引號強調)。
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是因果關系。事實是“因”,關系是“果”。是法律事實會產生、改變和消滅法律關系,而不是法律關系會產生、改變和消滅法律事實。所以妳上面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
妳會犯這個錯誤,是因為妳把“法律事實”當成了我們通常所說的“事實”。其實他們是不壹樣的。比如妳問的超市買賣合同關系,就是妳買東西這個“法律事實”造成的。而這種買賣合同關系的結果(東西從超市變到妳口袋裏)並不是法律上的事實,而只是我們普通意義上的事實。
事實上,法律關系並沒有終結任何法律事實,也不可能終結任何法律事實。因為這個問題是因果顛倒的~ ~
(3)關於第三個問題,我很贊同壹樓的回答。但我盡量讓它更通俗,更詳細。意思表示是希望建立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所表達的壹種意思表示。要形成合同,還需要同意對方的意思表示(簡單理解就是同意)。而意思通知就是行為,這種意思通知的效力直接來源於法律的規定,不需要對方同意。因此,債權轉讓是壹種觀念上的通知而非意思表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嗯。多有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