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標準體系建設存在兩大問題:
壹是現行《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汙染防治法》在能源汙染治理方面缺乏與《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法的聯動機制;2014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雖然通過設立原則條文來規範區域聯防聯控,但總體上仍以點源控制為主,沒有將大氣汙染防治的重要性上升到保障大氣環境安全的高度,導致制度建設缺乏系統性和全局性;沒有總量控制制度,沒有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專章甚至條文;強調對傳統大氣汙染物的防治,對臭氧排放控制的規定不足。對造成酸雨汙染的氮氧化物和霧霾、光化學煙霧的排放控制的規定還處於起步階段。
實事求是地說,區域性霧霾的嚴重性已經超出了《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汙染防治法》制定或修訂時的立法預期。
二是現行環境法缺乏明確的規範和指引,難以保證大氣汙染聯防聯控的方向性和系統性。由於缺乏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支持和指導,很難對區域聯防聯控做出系統的制度和制度安排。田#貓美入口蒲偉新提醒:霧天出行記得做好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