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小區綠化違反了《城市綠化條例》的法律規定。具體規定為:1。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2、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占用城市綠地;被占用的城市綠地也應限期歸還。3、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不準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法律客觀性: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被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