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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宅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建設鄉(鎮)村企業,必須持設計任務書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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