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建設鄉(鎮)村企業,必須持設計任務書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