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法律上的民事權益侵害?
法律上的民事權益侵害是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即屬於侵權行為,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4條的調整範圍* * *該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二、侵權行為的特征是什麽?
侵權行為的特征是:
1.單方面實施。侵權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侵權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是當事人始料未及的。所以侵權是事實行為。
2.民事侵權。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在時間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本質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這裏所謂的法律義務。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3.害人害己。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壹般不包括債權。民事權利之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要負責任。侵權行為是壹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個法律後果就是侵權人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權。當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處於連續狀態時,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人身權或財產權。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後果擴大。
2.清除障礙。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這個障礙首先應該是真實存在的。
3.排除危險。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者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危險時,處於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