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的編制首先要合法,其次才是合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風險分析;(4)應急組織和人員職責明確,有具體實施措施;(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七)計劃基本要素齊全完整,計劃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無誤;(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因此,應急預案的編制應以上述要求為基礎。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風險分析;……
法律法規的制定是科學的,應急預案的編制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也能保證預案整體的科學性。依法編制應急預案不能太死板。只有結合實際情況,征求並考慮各部門成員的意見,才能在緊急情況下發揮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