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名義上是世襲的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和各領地總督,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和公布法律,指揮軍隊,宣戰和媾和。事實上,它處於壹種統壹但不可治愈的地位。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議會君主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權和行政監督權。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得到國王的批準,實際上只是走個形式。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作用:為英國資本主義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政治鬥爭被規範在相對有序的狀態,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沖突;它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樹立了君主立憲的典範。
擴展數據:
議會的財政權力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並不起到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由內閣掌握。
議會監督政府的權力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行使。議員有權就政府部長的工作提出問題;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準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這是監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如果不信任動議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要求國王解散下院,提前舉行大選。
在19世紀中葉,由議會君主制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確實曾經在政治生活中成為現實。19年底以來,隨著英國政治制度的逐漸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