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起源於英國,也被稱為英國權利法案。它是由英國議會在1689年提出的。《人權法案》必須得到適當的實施和支持,以有效和真正地保護所列權利。既定的《權利法案》不受普通立法機構管轄,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許多憲政政府中,正式的《權利法案》往往被政府視為比單獨的法律本體更權威的依據。相反,未經確認的人權法案可以被立法機關後來制定的法律所削弱,可以不經人民同意而進行修改。由於它的可變性,壹個不確定的人權法案很難抵禦壹個腐敗或專制的立法機構的攻擊。成文但未定的權利法案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獨立法律。可以由原頒布機構修改或替換。因此,它不能像憲法權利法案那樣永久存在。如果放在其他的行列,即使是成文法,也可能像其他法律壹樣被廢除,但不壹定比其他法律更有分量。不被列入任何法律等級可以保證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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