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面上看,英屬北美殖民地實際上與當時的大多數殖民地沒有什麽不同,權力也在宗主國的地方政府。理論上,倫敦擁有控制北美殖民地的各種權力,比如任命總督、任命參事、設立海關和海事法庭、審查殖民地法律等等。但由於現實的種種阻礙,英國實際上沒有辦法將這種權力付諸實踐,只能轉向尋求壹個更現實、更容易實現的目標——維持北美對英國的商業依賴和經濟互補。
對於當時的英國來說,這種在北美殖民地實行嚴格的經濟控制和寬松的政治控制的做法也是不得已而為之。除了上面提到的國力弱、政局動蕩的因素,技術問題也阻止了倫敦試圖控制殖民政治:由於地處大西洋兩岸,在英國本土和殖民地之間上傳和分發政府法令往往毫無意義。
舉個簡單的例子,1742年,北卡羅來納州州長馬修·約翰遜(Matthew Johnson)向英國貿易委員會遞交了壹份公函。結果直到四年後,1746,倫敦才收到公函。但在1706年,倫敦行使審查殖民地的權利,宣布取消新罕布什爾州議會通過的兩項司法法令。但由於這壹決定遲遲沒有送到殖民地,這兩項法令繼續執行了半個世紀。
英國的殖民政策壹直是“很少幹涉殖民地內部事務,也很少關註人口流動、政府援助和維持等問題”,而政府更大的興趣則局限於“對殖民地貿易實行更嚴格的限制,對國內港口征收更重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