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陪審團的選擇應該由雙方做出。雙方律師會綜合考慮陪審團的政治背景、宗教觀念、家庭因素來判斷對案件的態度。在陪審團的選擇上,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也是對立的。可以說是相對公平的。
第三,壹旦陪審團形成,他們的生活將受到限制。比如,告訴他們不要在法庭之外接觸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比如報紙和電視新聞,因為這會誤導他們的判斷。如果有必要,陪審團甚至會被隔離,直到審判結束。壹方面也是公平的,體現了司法的獨立性,不受惡意媒體或不明媒體的操縱。陪審團裁判案件的依據來自法庭出示的證據,體現了程序正義。
第四,在陪審團參與審判的情況下,案件的決定權由多數人決定,案件的結果由陪審團的投票決定。法官只能根據陪審團的判斷做出最終判決,這也限制了法官的權利。
當然,陪審團也會失控。比如大部分陪審團成員都會受到其中壹兩個的影響,做出非理性的判斷,但這是極其罕見的現象。
從防止司法腐敗的角度來看,影響整個陪審團的判決比影響壹個法官要困難得多,從人類歷史的角度來看,也困難得多。
所以英美法中的大陪審團制度是目前大法系中比較公正的審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