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法》1988第19條規定,外籍旅客符合以下條件,可享受部分商品免稅待遇:1。相關物品由遊客攜帶或放在行李中;2.相關文章是平時經常使用的私人文章;3.遊客需要說服海關官員,他不是馬來西亞居民,並打算訪問馬來西亞至少72小時;遊客不得將相關優惠名額轉讓他人使用。相關物品名稱:酒精(不超過1升)、香煙(不超過225克,相當於200支)、火柴(不超過100支)、化妝品、肥皂、牙膏、新衣服(不超過3件)、新鞋(不超過1雙)、用於保健。(3)保證金制度。如果遊客攜帶個人應稅物品,可以在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30%的保證金後攜帶入境。保證金將在相關遊客離境時退還,前提是遊客在3個月內離境。出境時,他們需要向海關人員出示相關貨物和存款收據,並繳納30令吉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