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組織作弊的處罰更重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了以下內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從新法的內容來看,主要是對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以考代考等四種行為的實施者進行了規範。其中,對組織作弊和為組織作弊提供便利者的處罰較重,而對代替考試者的處罰較輕,這說明刑法重點打擊危害性大的組織作弊行為。所以,在這次考研中,對於作弊的人,應該依據新刑法修正案進行處罰,而對於購買考題和答案的考生,則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例如,2015年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案》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