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外賣平臺需要承擔監管責任。比如外賣平臺需要對入駐商家進行實地調查,除了食品安全,還要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控。如發現問題,需向當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相關部門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處5萬至3萬元罰款。外賣平臺還需要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重要人員信息進行核實登記,還要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但目前國內三大外賣平臺基本都能做好這些事情,信息披露大多缺胳膊少腿。所以,要達到意見稿的要求,外賣平臺後續還得做很多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條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不能如實提供網絡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予以補償。第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第四,消費者可以直接向網絡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等途徑維權。
第九十六條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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