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盤盈。指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的表外固定資產的預計原值減去預計折舊。
(2)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指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處置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後的余額,以及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計提減值準備後的余額。
(3)罰款收入。是指對方違反國家有關行政法規支付給企業的罰款,不包括銀行罰息。
(4)出售無形資產收入。是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取得的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後的差額大於該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與計提減值準備之間的差額。
(5)由於債權人的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畢班祖的應付款項。主要指因債權單位變更登記或註銷而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
(6)追加退還教育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子女自辦學校,繳納教育費附加後,教育部門返還對企業所辦學校經費的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